深圳中信门诊部无许可胆敢做整形卫监一查

2021-3-1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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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和机构名称不一样

近日,福田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发现深圳中信门诊部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该门诊部虽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上一年度校验合格,但牌匾却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称不一致。

几名医生上班不佩戴胸牌

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是应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的,但现场检查却发现该门诊部B超室医生张某和谢某未佩戴胸牌,检查口腔科医生李某也未佩戴胸牌。

医生还未变更注册执业地点

除会诊外,医疗机构是不得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的,但现场提取了两份体检报告,作为外科体检医生的陈某,虽能出示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却未注册在该门诊部。

没有医疗美容项目还敢做整形

在该门诊整形咨询部发现“整形美容手术(眼部整形)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一份,手术名称为“切开重睑术、内眦赘皮矫正术”,整形手术室还发现有使用过的注射针头等医疗废弃物。

卫监执法人员致电联系了患者李小姐确认其在中信门诊部进行了该手术。但经进一步调查,该门诊部正在申办增设医疗美容项目,目前暂未取得开展医疗美容的许可项目。

牙片机也违法投入使用

该门诊部有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为X射线影像诊断,并且许可放射诊疗设备仅为东芝数字化X线摄影设备1台、东芝数字胃肠X线透视影像成像设备1台,能出示这两台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场所卫生防护检测报告。

但在现场检查时却发现该门诊部的2间放射机房内除了存放这2台设备外,其中一间还发现了口腔全景机一台、口腔牙片机一台,并且该门诊部负责人承认设备并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及取得相关的检测报告,但已投入使用。

门诊部因多项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针对该门诊部的违法行为,福田区卫生监督所已及时对该门诊部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门诊部限期整改,目前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卫监部门也提醒大家,看病就医除了要选择取得正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还要留意以下这些问题,如发现有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可向卫监部门进行举报。

1.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处方笺等的机构名称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2.医生开展诊疗活动时是否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3.医生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注册在所在医疗机构以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等。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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