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法官宣讲民法典医院

2021-12-1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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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医院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医院医务工作者余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上,吴鹏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近几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实际案例讲法条、说法理,融汇法律理论和医疗知识,重点讲解了医疗纠纷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同时,吴法官医院如何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此次授课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表示,法医院,不仅普及了法律知识,又增强了法律责任意识,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努力营造温暖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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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鹏

在医院的宣讲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法官宣讲民法典

吴鹏

严格学法守法用法、构筑良好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民事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专门负责审理全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自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截止年8月份,我院共审结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共计起,案件数量整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涉及东海医院65起,占比约53.7%,其中调解4件,撤诉5件,驳回起诉1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1件,其余均为判决结案。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医院内部科室涉及纠纷相对多一点,例如心脑血管方面、产科方面涉及的纠纷可能多点,涉及中医科、检验科基本没有。从上述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整体基数不高,但是矛盾对抗激烈,医患关系紧张,涉诉信访案件时有发生,调撤率偏低,因为涉及医疗领域专业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少数案件审限超过一年或二年,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和矛盾化解。目前我院尚有6起医疗损害案件尚未审结,仍在诉前鉴定阶段,涉及东海医院3件,分别是张东亚案、纪高仁案和何红秀案。二、法律法规的延续及变化《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双轨制的处理方式,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虽有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而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是不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得到赔偿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改变了上述赔偿规则,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是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并因此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其标准也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明确规定,自年7月1日起,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于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例如:孔某某等4人与东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患方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法院法律释明后,其依然坚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就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构成及承担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年5月28日通过,年1月1日正式实施,整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基本没有变化,在第条中,增加了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人格权编的相关法律相互衔接,第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已作为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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