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

2021-9-2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教育部制定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于年4月底前将本地制定的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所辖县年前接受督导评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教育部。教育部年2月18日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优化督导评估指标、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第六条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第七条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六)收费合理。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七)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八)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九)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第八条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办园条件合格。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教师配足配齐。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第三章督导评估程序   第九条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   第十条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均需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申报县,各省(区、市)于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县是否达标,审核省级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二)社会认可度调查。通过统一调查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抽查县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三)实地核查。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实地核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督导组对申报县“是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意见,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结果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各抽查县达到所有指标和标准要求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省(区、市)当年所有申报县均通过认定;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则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取消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第四章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立对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教育部督导局负责人就《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大,普及普惠水平稳步提升,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突出表现在:普惠性资源供给不足,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高;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不规范;财政支持不到位,成本分担机制有待完善;教师数量短缺,工资待遇和总体素质都较低;学前教育监管薄弱、幼儿园办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学前教育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

  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政策,并明确要求“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省级为主推动实施,国家审核认定”。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

  2.请简要介绍《办法》制订的过程。

  答:教育部于年5月启动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专题研究。多次组织专题研讨,研究落实《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提出督导评估的理念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等,形成《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

  二是文稿起草。全面梳理《若干意见》等文件有关内容,借鉴“两基”验收、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经验做法,起草形成《办法》初稿。

  三是征求意见。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国家督学、学前教育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意见,在充分吸收意见建议基础上,修改完善《办法》。

  四是会议审议。年1月,《办法》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通过。

  3.请介绍一下督导评估的思路原则。

  答: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督导评估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要从发展规划、财政投入、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对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察,引导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持续健康发展。

  督导评估主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各地按照国家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二是坚持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三是公开透明。公开公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四是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实际工作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统筹评估项目,简化督导评估指标,优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普惠。

  4.请问督导评估的指标和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具体有哪些?

  答:在设计督导评估指标和标准时,我们把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与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一方面坚持有据可依,全部指标和标准均来源于《若干意见》和现有政策文件,标准拔高;另一方面坚持“兜底线”“补短板”,健全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学前教育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督导评估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3大方面,共17条具体指标和标准。普及普惠水平的3条指标,是《若干意见》对年全国普及普惠水平提出的总体目标,用于对每个县普及普惠水平的定量考查,即: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政府保障情况的9条指标和标准,主要着眼于政府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包括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财政投入到位、收费合理、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比较完善等。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的5条指标和标准,分别是办园条件合格、班额普遍达标、教师配足配齐、教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科学保教要求。

  5.请简要介绍一下督导评估的程序。

  答: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初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开展。

  国家认定包括4个程序:一是指标审核,审核申报县是否达标以及省级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二是社会认可度调查,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对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开展调查,抽查县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三是实地核查,督导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设立举报渠道、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督导组对申报县“是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意见,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四是结果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各抽查县达到所有指标和标准要求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省(区、市)当年所有申报县均通过认定;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6.问:督导评估结果运用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一是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二是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是对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源自: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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