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仁研究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l

2021-9-2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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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况

年5月15日成立的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主营铁矿生产。年9月,新塔公司擅自在停用的沟尾矿库(前手经营单位投建,已于年闭库)上筑坝放矿,尾矿堆坝的下游坡比为1:1.3至1:1.4。自年初以来,尾矿坝子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公司采取在子坝外坡用黄土贴坡的方法防止渗水并加大坝坡宽度,并用塑料膜铺于沉积滩面上,阻止尾矿水外渗,使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无法形成干滩。事故发生前,尾矿坝总坝高约50.7米,总库容约36.8万立方米,储存尾砂约29.4万立方米。

年9月8日7时58分,沟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随后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泄出,导致下游厂矿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遭吞没,波及范围约35公顷(亩),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溃坝事故共造成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二、应急处置

年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接到云合村委会的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人民政府。作为应急响应,山西省委、省政府组织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集结大型装载机、救护车开展抢险救援。9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参加现场抢险人员共人次,出动大型抢险搜救机械台次,开挖泥土余万立方米,找到遇难者遗体具,抢救受伤人员33人。此外,群众报告并经襄汾县人民政府核实,有4人在事故中失踪。

截至年2月10日,名遇难者遗体中,位已安葬并完成赔偿工作,还有11位遇难者遗体(尸块)没人认领。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秩序稳定。

对此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等任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

三、事件调查(一)事故原因

根据“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结论,该事故的发生原因为:

1.直接原因

新塔公司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致使尾矿堆积坝坡过陡。同时,采用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防止尾矿水下渗和黄土贴坡阻挡坝内水外渗等错误做法,导致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引起处于极限状态的坝体失去平衡、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2.间接原因

(1)新塔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并长期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2)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采矿、非法建设尾矿库和非法生产运营等问题监管不力,少数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3)地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领导干部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问题。

(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涉案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责任人员共有51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相关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在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有62名责任人员被处党纪、政纪处分。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发现和初步核查了事故背后的一些严重腐败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组织专案组对相关问题另案查处。

四、经验启示(一)尾矿库安全隐患问题普遍且突出

根据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发布的《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99号)所述,截止年底,全国共计座尾矿库,其中库容在万立方米以下的五等库座,约占尾矿库总数的74.4%,而且非公有制企业的尾矿库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小型尾矿库普遍存在未批先建、无正规设计、生产管理粗放、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范事故的能力弱,安全环保隐患严重。

“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也认为,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

据此可见,我国尾矿库数量大、小库多,其中存在大量危库、险库和病库。同时,很多企业还伴有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日常监管工作松懈的现象,以上问题的存在均为尾矿库安全留下了隐患,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

(二)加强尾矿库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尾矿库投建准入条件

工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对尾矿库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地履行各项论证、工程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竣工验收等程序,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依法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尾矿库的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相关许可证颁发等审批手续,更要严格把控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坚决杜绝、制止“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现象。对未按照设计库容超量储存尾矿,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容的,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落实闭库措施。

(三)企业注重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加强源头管控

企业必须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对环境与安全管理人员应要求培训上岗;对于尾矿库的日常运行,须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筑坝、排放,完善排洪排渗设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如:建立健全的尾矿库防汛及污染事故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四)企业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如遇事故及时报告

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尾矿库应急预案,并组织针对尾矿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的专项培训,定期安排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尾矿库安全或环境事件具有突发性、成因复杂、影响广泛等特点,及时、准确的事故信息对于管理者精准决策,有效指导应急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事故信息上报越及时、越准确,应急工作就会越有成效、越有质量,这样才有可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对在用尾矿库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尾矿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当发现尾矿库已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出现有重大隐患的,应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及时整改,必要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于废弃或停用的尾矿库,应全面查清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对于已达到设计库容或已决定停止使用的尾矿库,以及被责令关闭的尾矿库,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闭库程序。同时,严格查处违规进行尾矿库再开发和违规重新投用的行为,发现此类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

霍志剑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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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en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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