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美容手术医方操作有误,导

2024/3/1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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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陈述

年6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共支付费用元。但被告所实施的整形手术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给原告造成心理负担。因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遭受伤害,被告理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责任。

二、被告辩称

1、没有争议的部分不应当退款。且实践中,客户做完项目不满意或者需要调整。

2、年,原告曾经起诉过被告,也多次进行庭审,当时原告只是鼻尖发红,被告建议原告尽快手术将假体取出或置换,手术方式也非常简单。原告延误治疗产生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3、关于误工和护理,原告不需要误工和护理,即使需要误工和护理,也不应该将进行双眼皮等手术的护理时间重复计算。

三、鉴定意见

被告的诊疗过错属主要原因。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女,时年25岁,于年6月13日在全麻下行‘切开重睑成形术、内眦开大、鼻中隔假体综合隆鼻术’。术中沿内眦设计线Z切开皮肤,切除松弛过多的上睑皮肤5mm及皮下眼轮匝肌;

直视下将切口上、下唇皮肤对位缝合于睑板中上1/3处;于鼻中隔局部麻醉后,选择右侧鼻翼内侧做切口入路,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显露鼻翼软骨及鼻中隔前角,见两侧鼻翼软骨薄弱;

分离鼻背部假体腔隙,雕刻假体(硅胶)后置入鼻背分离腔隙,将两块雕刻好1*1cm大小鼻中隔缝合固定。术后发现植入假体不稳、鼻尖略歪斜、局部皮肤发红、苍白等,目前无改善。此种情况发生,与医方术中对假体修剪、塑形不到位,假体未置入骨膜下有关,医方手术操作存在过失。

五、庭审意见

1、本院采信鉴定结论,被告未能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造成原告鼻部存在损害后果,本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关于返还美容费(实为医疗费)主张,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但根据原告陈述及鉴定意见书,原告对眼部手术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为鼻部手术,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收费单中虽列明具体项目;

但未列明具体项目的费用数额,仅列明的总额;被告未将各项目费用数额披露于原告,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收费单中元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被告应按责任比例退还原告。

3、关于取出假体的费用,根据鉴定意见书及复函,被告对原告的手术存在过失,原告应尽早二次手术修复或取出假体为宜,原告取出假体系具有必要性,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复函虽载明“若后期因未能及时修复,则病情情况进展为自身因素所致”;

但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仅是为了取出假体,而非进行二次手术修复,亦非因未及时修复而进行相关治疗支出的费用,故被告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取出假体的费用。

4、关于误工费、护理费,鉴定意见书是就鼻部手术争议进行的分析评价,故被告主张误工、护理与眼部手术重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酌情予以支持。

5、关于营养费,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需要补充营养及实际支出了营养费。

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虽未能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医院返还原告郭某某医疗费元;取出假体费用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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